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对历史新要求与人民群众新期待的一次新赶考,全会决定正视与体现了“改革是最大的红利”,“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大手笔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深化改革,是坚持改革开放的必然选择,也是三中全会决定的核心内容。我国曾经坚持渐进和迂回的改革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易后难。全会决定通过制度设计,坚持市场经济的决定性作用,突破解决各级政府掌握过量资源及“权力介入买卖”难题,无疑成为“顶层设计”之一。
全会决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无疑是众望所归。半个多世纪以来,劳教制度因其法律依据不足,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在实践中被严重滥用,其存废或改革之争不曾休止。它告诫人们:无论是立法司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需遵循宪法精神和社会公正原则。
决定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减少死刑适用,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此无疑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巨大进步,是依法治国具体体现。虽然,建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决不是我们忽视法治的理由,更不是任冤假错案泛滥的理由。
决定指出:探索实行官邸制,禁止领导占多处房。官邸制,指一种官员住房制度,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任期间居住或办公的住所,官员本人对此没有产权,离任后一律归还政府,此举在国外实行多年。在中国实行官邸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为官一处,处处捞房的问题。
决定指出:推行单独生二胎政策。单独二胎讨论有段时间了,终于尘埃落定,绝对是利民利国的好事。虽然,现实中还有人顾忌生了二胎能不能有条件抚养的问题,但无论人们是否愿意(包括有无条件)生二胎,都可视为计划生育国策的良性调整,无疑是还权于民,让公众掌握一定生育权利的体现。
全会决定以国有资本概念取代国有资产,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及非公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民营资本嫁接到国企,资本才具更高的效率和回报率,是故,要允许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员工持股、进入管理层。否则,国企如果仍百分之百政府控股,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无疑是水中月、镜中花。
全会决定: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一直是制约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主要障碍,如城镇居民住房与农户宅基地同为私人用地,前者可以交易,后者却无法流通。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一要依法实践,二要还权于民,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
决定指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其成果理应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多年来,我们的国企很少带给公众实质性福祉,这与香港、澳门将企业上缴红利平均分给每个国民相比,差距不少,决定无疑给公众带来了希望。
决定指出: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此举意味着将降低间接税比重,众所周知,间接税比重高而直接税比重低,导致税收和物价二者水涨船高,因为间接税通过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国外有些商品价格之所以比国内还便宜,原因之一就与税收有关,降低间接税可引导公众国内消费。
决定强调: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内容中,扩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合作。可以预期,大陆全面深化改革,将为港澳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而港澳台地区的优势产业,则对大陆的发展发挥有效的示范作用,两岸关系随之将产生重要而深刻的积极影响。
决定指出:营造创业环境,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营造就业环境,政府应力破“拚爹”等就业不公平制度障碍,现实中,还不可避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世袭制”,即:三分靠打拚,七分靠拚爹,社会阶层的逐渐固化对许多的年轻人关上了实现理想与抱负的大门,正有待决定付诸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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