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社厅近日发布通知,

  江西调整2022年因工致残人员

  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

  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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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588元、2871元、2153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50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7元/月。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411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058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411元的,分别按1411元、1058元、1411元计发。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7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470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117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470元、2117元计发。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2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646元的,补足至2646元。

  今年是

  江西实行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低发放标准的第一年,

  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对上一年度相关工伤待遇发放标准

  离最低发放标准差异较大,

  以及实际发放金额异常的人员信息

  进行全面排查分析,

  依法清理不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

  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

  及时享受最低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