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报萍乡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游某(萍乡上栗县人)涉嫌经济犯罪行为,向萍乡市上栗县公安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该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萍乡湘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对游某某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发现游某某家中有“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而游某某既不是银行员工,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执行法官前往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入调查后发现游某某涉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金融机关合法权益的目的,该院发现被执行人游某某有伪造银行印章的犯罪嫌疑后,在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萍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