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于16日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简称《细化标准》)。《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同时,《细化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细化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细化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气污染防治】

  造成特大污染事故最高罚款直接损失的5倍以下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罚款30万元至40万元;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罚款60万元至80万元;

  ●无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罚款80万元至100万元。

  ●逃避监管排放,罚10万元至100万元;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罚款1万元至5万元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罚款10万元至50万元;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罚款1万元至10万元;

  【放射性污染防治】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处20万元罚款

  ●已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5万元至8万元罚款;

  ●已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以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

  ●污染严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因辐射事故造成一般辐射事故的,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辐射事故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

  造成重大辐射事故的,处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造成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20万元罚款。

  【水环境污染防治】

  非法排放水污染物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

  ●无证排放水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80万元~100万元或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日废水排放量1000吨以上,罚80万元~10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罚款10万元~30万元;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罚款50万元至70万元;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罚款30万元~50万元;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罚款70万元至100万元。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危害后果的,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

  ●因主观故意或恶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罚50万元至100万元;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的,罚款80万元至100万元;

  ●向Ι类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或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废水的,罚款80万元至100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以3倍罚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应备案《环境保护登记表》的,处20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处30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

  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的,处6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非法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除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外,并对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的,处以挪用资金数额2倍罚款;

  挪用资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挪用资金数额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