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政读

  18日下午,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小编获悉,近日,新余市首次对两名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的党员作出了中止党员权利的处理。

  据悉,这是新余市首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例作出的中止决定。

  两干部犯了什么事?

  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2017年7月13日,新余市委农工部副调研员刘水林和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原党委书记黄林玲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中止了哪些权利?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017年8月,经新余市纪委研究,决定中止两人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何谓中止党员权利?

  中央纪委给出权威解释

  2016年9月27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回复选登: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一文,详细介绍了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及使用条件等。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什么条件下中止党员权利?

  根据中纪委《回复选登: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一文,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一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二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三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也应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中止党员权利后如何处理?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

  1.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