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洁抚州

  6月29日,临川区荣山镇新安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王盛忠因贪污罪被临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这是临川区监察委成立以来,首例移送起诉判决的案件。

  4月中旬,临川区委城镇低保专项巡察组向该区监委报送了“荣山镇新安村委会干部拿村民低保折子取钱”的问题线索,临川区监委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彻查,仅用13天就查清了王盛忠在任荣山镇新安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低保款3.539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监察法规定,留置措施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王盛忠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可以直接移送起诉。”该案件负责人陈祝贤介绍说。

  “此案办理质量与以往的职务犯罪案件相比,保持了应有水准,纪法衔接通畅,惩处及时到位。”临川区检察院支持公诉的员额检察官介绍,该案取证来源规范,讯问、询问笔录到位,书证提取及时,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定案证据相互印证,有力证明了犯罪事实。

  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该案移送起诉之前,经临川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已给予王盛忠开除党籍处分。(临川区纪委监委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