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廖济堂报道:11月7日,记者了解到,我省出台了《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办法(试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办法》,督导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健全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情况。

  省级督导评价采取数据监测、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价标准,利用国家和省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进行监测,并面向社会和师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

  督导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得分为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得分为80~90分之间(含80分,不含90分),合格等次得分为65~80分之间(含65分,不含80分),得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考虑处理意见、整改落实等情况后,在督导评价中作相应扣分,直至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次:出现涉校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件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降低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所辖县(市、区)及开发区存在义务教育学校差异系数当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省委组织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并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