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江西省发布《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一些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庸政懒政怠政、改革勇气锐气弱化的问题,《实施意见》着眼于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抓住影响干部干事创业、担当奉献的关键症结,有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凡符合以下六种情形和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在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守住不予容错免责的红线底线。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以下九种情形,均不予容错免责: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的;在推动改革发展中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合理运用容错结果。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以下五个方面正确对待:在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各类考核考察时,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或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优秀干部推荐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搁置;在推荐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取消资格;按规定发放相关津补贴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不构成党纪政务处分,且能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干部,通过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容错免责坚持原则底线,不搞“一俊遮百丑”,不能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相关问责机关或部门对纠错情况要加强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严肃处理。
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纪依法查处。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引发的负面舆情,及时查明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保护干部声誉。(吴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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