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日报社记者黄越

  4月19日10点,鹰潭市、区两级法院先后对汪某鹏、王某彪、钱某军等3起2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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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某鹏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裴某庆、丁某奇、黄某、叶某太、金某晶、黄某平、江某、江某某及裴某義、彭某勇、金某桃、黄某洋、黄某浩(五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汪某鹏为首要分子,裴某庆、丁某奇、金某桃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汪某鹏指挥,以汪某鹏在贵溪市电厂生活区的出租屋为活动场所,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汪某鹏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汪某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九名成员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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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彪、王某旭、陈某凤(另案处理)、万某能(另案处理)、刘某龙(另案处理)、张某贵、韦某东(另案处理)、覃某记、白某里芬、童某周、范某、叶某祥等人在鹰潭市月湖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王某彪作为大主任,以本市解放路、西湖路等三个出租屋作为传销窝点,指使主任王某旭、主任陈某凤、管家张某贵管理上述三个传销窝点,并安排传销成员以网络交友、帮助找工作等方式将多名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有组织的实施多起非法拘禁犯罪。逐步形成了以王某彪为首要分子,陈某凤、万某能、刘某龙、韦某东、王某旭、覃某记、白某里芬、张某贵、范某、童某周、叶某祥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生活影响。

  审判结果

  月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彪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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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钱某军、吴某彪、洪某华、吴某福、吴某道、王某金(另案处理)等人专门在鹰潭周边,通过张贴、散发小广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高利放贷。放贷模式为:利息按日息计算,一般为一分/一天,每十天为一个还款周期,借款期限不限,另放款时需扣除借款额10%的保证金、第一个周期的利息、200-600元不等的手续费,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借款人需签订借据、借款合同、“租房协议”。为了查询是否会发生重复放贷等情况,钱某军建立了成员有上百人的“昌九景鹰投资群”,钱某军系群主。在非法高利放贷及收债过程中,钱某军、吴某彪、洪某华、吴某福、吴某道、王某金等人纠集在一起,结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恐吓、威胁他人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苏某某于2017年2月份至5月份期间,通过小广告先后向被告人钱某军、洪某华、吴某彪借高利贷,其中吴某彪出借的款项是其与吴某道、吴某福及王某金共同筹集的,自2017年6月29日之后再无能力归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钱某军便纠集吴某彪、洪某华、吴某福、吴某道、王某金等人采取电话催要、多次带人到“江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内、贵溪市“远东国际华城”住处、贵溪市“中胜花园”住处、贵溪市流口镇双岭村其父母住处,有组织地采取在苏某某两个住处的房门及其父母住处堵锁孔、油漆喷字、泼粪进行滋扰等方式,逼迫苏某某还款,严重影响了苏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审判结果

  月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军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