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政法网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蔡某国过失致五名实习老师死亡案进行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20114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国作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于2018年8月23日接收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基础教育部派遣的季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四人均未满18周岁)、邓某某为其幼儿园的女实习老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蔡某国为该五名女实习老师承租了一储藏单间作为宿舍。并于同年10月自行为该五名实习老师安装燃气热水器,将液化石油气罐连接至燃气热水器,未按安全使用规范安装燃气废气排烟管,并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2018年11月15日晚至2018年11月16日凌晨,该五名女实习老师使用该未按规定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五人全部身亡。经鉴定,五名被害人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国过失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蔡某国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吴志强 刘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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