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共青城市叶某某等44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十六项罪名向武宁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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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本人的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叶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方某为领导者,被告人彭某、王某、官某等42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存续期间,依仗组织势力和影响力,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10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受害人达70余人,其中轻伤11人(致残1人),轻微伤21人。以叶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共青城市称霸一方,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督导办案

  依法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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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宁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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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治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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