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项某明等1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以来,被告人项某明纠集刑释人员及其他人员即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黄、汪某、李某忠、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和朱某林、童某、周某辉、汪某成、董某胜(五人均在逃)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项某明为首要分子,李某生、朱某林、童某、姚某黄、汪某、周某辉、汪某成、董某胜等为骨干成员,李某忠为积极参加者,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项某明指挥,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树立声威、获取经济利益,项某明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感到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项某明、李某生、姚某黄、汪某、李某忠、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项某明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生、姚某黄、汪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被告人李某忠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邹某平、李某德、江某有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被告人何某香、黄某华提供场所协助他人聚众赌博,应当分别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等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整个庭审公开公正,连贯有序。

  部分贵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因被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据悉,该案10名被告人中,项某明曾先后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生、姚某黄、汪某、邹某平、江某有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年不等。

  来源:贵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