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干扰办公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债务,10月28日,章贡区法院依法宣判这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首要分子黄某红、黄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45.3万元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的刑罚。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黄某红违法所得人民币480万元,没收被告人黄某军的犯罪工具雷克萨斯牌车辆一部。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红初次开展民间借贷业务并从中尝到甜头。之后,被告人黄某红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向亲友、公司员工等吸纳的资金,以高额月息陆续放贷给被害人黄甲、王乙、邓丙、陈丁等人,累计金额上亿元人民币。

  为追索上述债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黄某红指使或默许被告人黄某军纠集人手进行非法催债。被告人黄某红负责筹备并出借资金、下达催债指令及提供经费、斡旋关系等,被告人黄某军负责执行被告人黄某红的指令、指挥组织成员进行催债,其也通过组织非法催索其赌债及个人债务。他们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和不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聚众造势、滋扰、干扰办公等“软暴力”手段,在赣州市章贡区、经开区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3起,其中寻衅滋事罪7起、故意伤害罪1起、盗窃罪1起、窝藏罪1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红、黄某军为首要分子,陈某雄、张某锋、温某真、方某阳、方某明、雷某洪为重要成员,钟某鑫、贺某星、张某华、叶某勇、何某荣、余某、雷某明、黄某芳、邹某林、李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红犯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窝藏罪,被告人黄某军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窝藏罪,被告人方某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雄、钟某鑫、张某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某阳、贺某星、叶某勇、何某荣、余某、邹某林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锋、温某真、雷某洪、雷某明、黄某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某锋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张某华、方某阳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荣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邹某林、余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真、方某明、方某阳、叶某勇、何某荣、余某、雷某洪、雷某明、黄某芳、邹某林、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18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章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