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重拳出击,又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栽了,大快人心!

  大余县人民法院

  11月5日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康某宇等9人涉黑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以来

  康某宇与康某生

  混迹于大余县某村

  利用强迫交易等手段

  从他人手中抢得山场砍伐权

  获取不法利益

  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2009年至2013年期间

  康氏兄弟采取

  开设赌场、非法采石等手段

  继续非法敛财、发展壮大

  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

  康某宇为扩大影响力

  继续做强“康氏集团”

  相继网罗被告人林某等人

  充实到组织中

  同时以发放工资、福利等方式

  维系组织发展和内部关系

  逐渐从恶势力犯罪集团

  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康某宇、周某健、林某

  出资成立理财公司

  为违法犯罪活动做掩护

  在民间以高额利息大量发放借款

  康某宇继而授意、教唆或直接

  带领组织成员有组织地

  对借款人或担保人

  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

  先后在县城及周边实施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

  违法犯罪活动

  并在其聚集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以此维系组织运转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追究被告人康某宇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追究其余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涉案人员、涉案事实较多、案情复杂,该案择期宣判。

  庐山市人民法院

  11月6日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依法对范某火等16人涉黑案

  以及张某运敲诈勒索案

  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

  以公司为依托

  向九江市及周边县区不特定的个人

  违法发放贷款

  恣意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

  以减少借款人

  实际到手本金的“套路贷”手段

  骗取他人财产

  侵犯了被害人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

  严重破坏了当地

  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范某火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庐山市法院

  根据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作出如下判决

  安福县人民法院

  10月28日至11月1日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

  李某华等29人涉黑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0年左右

  李某华沉迷赌博、不务正业

  开始混社会

  2002年左右

  李某华因欠下高额赌债

  而逃往浙江宁波躲债

  并在宁波继续混社会

  2005年开始

  李某华在宁波网罗了

  以安福籍为主的部分社会闲散人员

  形成了以李某华为首的犯罪团伙

  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后李某华被捕入狱

  2015年刑满释放后

  为快速获取经济利益

  李某华带领左某等人开设赌场

  使原本相对分散

  缺乏统一组织的多股势力

  迅速集中到李某华周围

  逐步形成

  以李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

  以左某、刘某甲等五人为骨干的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

  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

  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破坏了

  安福县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并没收个人财产。

  其他28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别实施了开设赌场、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该组织通过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获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因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来源: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