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华等9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何某华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何某华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果园等,获得较大利益,完成其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为树立个人地位、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何某华于2013年3月15日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江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本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华纠集被告人何某明、何良某等人加入该公司,纠集孙某青、何某荣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所用。

  被告人何某华以公司的名义在青塘镇圩镇周边大肆倒卖土地,聚集人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非法倒卖120.11亩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获利8728.09万元,使其经济实力得以壮大;通过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何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窝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违法活动。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华个人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何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