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云谱融媒体中心、掌上安义、宜阳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抚州发布、南昌公安

  江西4名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公布

  南昌

  安义县疾控中心发布紧急消息!

  广大市民朋友们:

  安义县2月5日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患者杨某某,1月21日(腊月二十七)由武汉返乡,1月22日曾在黄洲镇塘下村介牌村小组参加村民周家楠举办的乔迁聚餐。目前正在进一步排查该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凡参加了本次聚餐的人员或上述时段与该患者接触过的村民、市民暂时不要外出,主动与所在乡镇、村或居委会取得联系并报告情况,或电话直接与县疾控中心联系。

  另请知情群众积极将相关线索告知所在乡镇、村(居委会)或县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联系方式:吴锦华(手机:13697912757)办公室(0791—83422279)

  安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2月5日

  宜春

  除了南昌外

  宜春有两地发布通告

  寻找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

  公 告

  广大市民:

  经排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吕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上午9点至11点期间,在一百超市市府店购物。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宜阳新区将组织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全面消毒。请1月23日9点至11点在该超市的人员主动到所在社区登记,并自觉居家隔离至少14天,每日至少测量体温2次。在此之后去过一百超市市府店的市民,请自行居家隔离并每日监测体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如发现有发热症状,请及时告知所在小区物业和社区,并戴好口罩主动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浙赣医院、新建医院、红十字医院的发热门诊就诊,不要去其他诊室。

  特此公告!

  宜阳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关于排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密切接触人员的紧急通告

  1月21日,从上高发往宜春的客运班车(车牌号:赣CH1778),于早上6时30分和中午12时30分两班发车,其客运司机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已收治观察)。在密切接触人员排查中,有4名乘客由上高上车,在万载汽运总站丁字路口下车,因乘客信息不详无法确认其具体本人。

  请该4名乘客以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高度,返家后暂不要外出,自觉居家封闭隔离观察,主动向村委会、社区、卫生院或疾控部门进行登记报告,同时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坚持每日自我2次监测体温(上、下午各一次),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立即前往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如有疑问请联系:上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795-7127512。

  上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抚州

  通 告

  接南昌县协查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董某某(列为南丰县病例),男,南昌人,长期在南丰开服装店,店名“另类女孩”,店址位于南丰县琴城镇建设路31号。患者1月22日下午乘动车(C9602,03车05A)离开南丰,1月24日出现症状,1月28日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隔离治疗,2月5日患者治愈出院。鉴于患者离南丰至今已达14天,为稳妥起见,按照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请1月18日—22日与该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务必采取以下措施:

  1、自觉居家隔离观察14天。

  2、如有发热、干咳、头疼、乏力等症状,请立即联系120,规范就诊。

  3、勤洗手、勤通风,个人生活用具消毒处理,规范清洁手、眼、鼻等部位,减少感染风险。

  对隐瞒接触史、不自觉和严格进行居家留观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南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5日

  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告

  有这些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南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返昌、入昌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七、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