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桌上宾

  如今的阶下囚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对原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某贪污公款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判处没收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3350元以及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586913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安排人员以虚构或虚增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资金,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8090263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套取公款并将其中8090263元占为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