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关于征集章新华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近日,该案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章新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月份,被告人章某华、章某生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办东风管理处签订新余市果蔬批发市场的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市场的卫生、治安、消防等,并收取水电费、租金等费用。2014年6月份,章某华强行将果蔬批发市场内的水果商户赶走,东风管理处遂与其解除合同。2016年6月份,李某通过公开拍卖购买了果蔬批发市场。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章某水与李某签订了《果蔬批发市场物业服务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该市场内外的店面、场地的物业服务,除了水电费、房租费外,该市场内的所有店面、场地的物业管理费、零星蔬菜的管理费、卫生费等均由被告人章某华等人收取。市场管理人员为被告人章某平、章某水、章某东、莫某东、章某图,其中章某平、章某水、章某东、莫某东均为股东。

  章某华在承包管理果蔬批发市场期间,先后纠集被告人章某平等11人及章某、胡某凯(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欺压市场内商户和周边群众,欺行霸市,为非作恶,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某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果蔬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果蔬批发市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秩序和当地群众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华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章某平、章某东、章某水、章某生、莫某东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余被告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其中章某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和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5.6万余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8750元;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次,致三人轻伤二级;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一次,又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一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二次,致二人轻伤二级;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人民币1万元;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余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