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通知》明确,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政策。

  《通知》提出,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相关部门将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