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规范检举控告秩序,营造良好监督环境,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省纪委日前印发《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澄清工作的启动程序、具体方式以及诬告陷害的事实认定、处理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释放出为清白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的鲜明信号。据悉,《办法》是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文件,有利于全省上下一体执行、统一规范。 

  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澄清?《办法》规定,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据了解,澄清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和其他方式。不同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办法》特别指出,如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

  《办法》坚持有序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并重并举,既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又有效规范检举控告秩序、遏制恶意诬告行为。《办法》提出,澄清工作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检举控告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及时追查调查核实属于诬告陷害的行为,会同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检举控告人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认识有偏差而发生错告或者检举控告失实的,不构成诬告陷害。对错告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在实施澄清基础上,以适当方式反馈检举控告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办法》还规定,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要向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岗位调整、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承办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省纪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按照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对检举控告行为加强分析研判、精准甄别,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