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部门获悉,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参股、奖补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财税支持: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条例》明确,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融资促进: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创业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
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降低费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创办中小企业、在外赣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参股、奖补等形式,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方面按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创新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市场开拓:政府采购三成以上留给中小企业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服务措施: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款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60日。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权益保护: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等将被追责
《条例》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设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