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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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获悉,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日前印发通知,对《赣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解读,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一起来看

  《工作指引》明确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要严格遵循“符合规划、一户一宅、简政放权”的原则,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工作指引》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指引》要求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流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后,将农户申请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工作指引》要求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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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客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