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的生态环境迎接建党100周年,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公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

  01

  万载县工业园区非法炼铅案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9日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万载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保“零点行动”时,在万载工业园区查处一非法炼铅窝点,现场查获炼铅设备一套、铅锭46.82吨、原材料(拆解后的铅酸蓄电池)33.42吨、其他废物40多吨。9月30日该案移送至万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通过深挖细查,查清了以丰城人李某旺为首的团伙,纠集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甲、李乙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租用万载县马步乡利荣公司对面、万载县康乐街道荷花塘等地6个仓库,对非法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砸碎”拆解,获得废铅板。先后租用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万载县工业园内中昊公司、鲍氏实业公司等7处厂房,将废铅板炼制成铅锭,以此销售获利。万载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炼铅窝点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以及废渣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要求进行处置,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已按照“两断三清”的要求取缔关闭加工点。

  处理结果

  2021年1月28日上午,由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案在县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等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由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甲、李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8974.2元,案件的鉴定费用40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中第三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至公安部门。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厂区进行无害化处置,彻底消除污染隐患。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非法拆解、冶炼的行为造成土壤铅、砷严重超标和大气污染,污染土壤1952.47平方米,645.92立方米,累计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含铅烟尘量2。899吨、二氧化硫量36.28吨,生态恢复性费用共计938974.2元。

  案例

  02

  贵溪市树袋熊种养结合专业合作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1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溪市树袋熊种养结合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正在建设,产生的养殖废水通过水泵抽至旁边山头临时挖出的坑储存,由于自挖坑容量有限,导致养殖废水外溢至外环境。经对溢流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为38800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日外排废水量为2吨。

  处理结果

  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021年3月31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部分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第(4)点的规定,即日废水排放量为200吨以下的:(4)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30万元罚款。

  案例

  03

  赣州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0年6月2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厂区西侧冲洗废水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区西侧冲洗废水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浓度分别为1100mg/L和34.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最高允许限值中规定的浓度限值的10倍和68.4倍。

  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浓度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针对公司违法事实,2020年6月30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7月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30万元(于7月2日送达)。10月28日,该公司向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公开承诺道歉申请,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企业在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开道歉。12月14日,该公司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2021年1月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万元罚款。3月31日,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并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

  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制度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15万元罚款。

  来源:江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