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湖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多次通过微信工作群、媒体公众号宣传政策、发布通知,并层层传达,要求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工作。8月8日—12日,湖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城区内县直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室、个体诊所共计34家各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大部分医院、社区卫生室、诊所能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加强信息登记和测温扫码。但个别医疗机构人员仍未落实防控措施,存在较大隐患。

  2021年8月12日,湖口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郭先辉中医诊所存在诊所入口未设置预检分诊台、不能出示接诊病人登记本、医疗人员对“健康码”和“行程码”使用流程不熟悉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这家诊所自即日起,停业整顿5天,并张贴停业整顿公告。整改完成验收后再恢复执业。

  对郭先辉中医诊所张贴停业整顿公告

  卫生室、个体诊所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哨点”和“网底”,对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要切实扎牢基层疫情防控网。各医疗机构应对所有进入人员实行体温监测、开展二码联查、查询活动轨迹;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工作制度,切实履行首诊负责制;除县人民医院外,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并及时引导发热病人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医疗机构内所有人员均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社交距离、一人一诊室,不聚集;落实“应检尽检”要求;每日开展医院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

  在此提醒全县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千万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要时刻绷紧安全意识的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将继续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的相关要求,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疫情防控不力的医疗单位“零容忍”,坚决依法关停,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全县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来源:湖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