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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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江西省2021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这是我省连续第十七年调整工伤人员定期待遇。

  一、调整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础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60元/月。

  (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1年养老金提高标准低于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120元的,补足差额至120元。

  此外,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调整通知发布,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如工伤职工出院后,同一天转院再次办理入院的,前次出院之日和再次入院之日的伙食补助费按一天计算,不重复计发。挂床、过度医疗等违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到设区市以外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2、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3、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参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4、异地院外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治疗的,限办理入院手续之日前和办理出院手续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门诊治疗的,限就诊记录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标准以内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以上调整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相关待遇费用的发生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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