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印发。文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绿色矿山建设、申报与评估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支持监督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一、满足这些条件可以申报绿色矿山

  (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

  (二)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

  (三)按规定设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

  (四)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五)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

  (七)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国家政策允许的矿种除外。

  二、支持政策

  矿山企业自纳入绿色矿山名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土地、生态修复、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同时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支持绿色矿山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监管

  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5%、10%、20%的年度抽查比例,组织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