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7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事实行聘任制
市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二、参事聘任的对象
参事主要聘任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比例控制在30%左右。聘任参事应当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不作荣誉性安排,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三、参事聘任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强的综合研究、政策咨询能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知名度,并且应当是下列人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关国家注册资格的知名专家学者;
2、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知名人士;
3、曾任市直部门行政正职且任县处级领导职务15年以上的现不在领导岗位的在职人员;
4、曾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名额1~2名)。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政建议或调研报告的撰写;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五)热心参事工作,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参事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其中,市管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0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2周岁;市管非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1周岁,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3周岁。省管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1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3周岁;省管非中共党员干部任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高于63周岁,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参事聘任的程序
(一)制订聘任计划。由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参事聘任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推荐参事人选。由市级党政领导,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书面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填写参事人选推荐表并盖章或签名。
(三)确定考察人选。参事工作机构将推荐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后,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考察人选。
(四)考察参事人选。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主要业绩、社会影响、健康状况和参政议政意愿等情况,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确定拟聘人选。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后,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聘人选的初步意见。
(六)审核拟聘人选。参事工作机构将拟聘人选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市委主要领导审核。
(七)拟聘人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八)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聘任决定,举行聘任仪式,市长颁发聘书。
五、参事的任期、续聘及解聘、辞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聘任条件,且在聘任期内能较好地履行职责的,可以续聘。
(二)参事在任期内超过任职的最高年龄,以及不再符合聘任条件、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申请辞任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市政府予以解聘或辞聘。
六、参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要求参加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政府及其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参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不占所在单位职数。其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和各项政治、工作、生活待遇不变,办公用房、用车按“八项规定”执行。
(五)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参事工作机构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市政府参事工作,负责对市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指导下级政府参事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四)承办参事建议的呈报及督办,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参事通报;
(五)每年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参事所在单位;
(六)承办参事的遴选、聘任、续聘、解聘和辞聘等事宜;
(七)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加强对参事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市政府要为市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参事积极建言献策,尊重参事直接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并确保其渠道的畅通;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支持参事对重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邀请参事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真实反映情况、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三)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为参事认真履职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落实国家规定的参事各项待遇;对仍然承担单位工作任务的参事,适当核减其工作定额;参事离任且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十、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扬。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