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办法》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办法》明确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在人才培养方面,《办法》指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支持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粮食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