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抚州检察

  2013年6月的一天,家住南城县的方某勇吃完晚饭后来到自家养鸡场干活,却发现锄头、铁锹不翼而飞。在寻找工具时,他看到对面半山腰上灯光闪烁,隐约还能听到许多人的声音。出于好奇,方某勇上山查看到底怎么回事,看见许某平、谢某才等十余个同村村民竟在用工具盗掘古墓,他心中萌生一丝贪念,便加入其中,想着挖到的“宝藏”能分他一笔钱。

  这一伙“摸金校尉”挖开墓穴后,盗得青釉菊花纹盏、包银青白釉碟、银手镯、金耳环、八卦纹方形铜镜、木梳等三十一件文物。之后,方某勇和另外几人便开始回填墓穴,遮掩犯罪现场。

  第二天,方某勇因购置机器赶往广东东莞。在准备返程时,听说事情败露,同伙相继被抓,方某勇不敢回家,便留在东莞市,改名换姓过着躲躲藏藏的生活。近年来,同案的其余犯罪嫌疑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受到法律制裁,但方某勇一直下落不明,直到去年9月才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江西省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宋代夫妻合葬墓,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且该座古墓葬中出土的文物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其中十一件文物经鉴定为三级文物。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勇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方某勇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提醒

  参与盗掘古墓葬,不是通往发财致富的捷径,而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而遭受牢狱之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占义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