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琴红报道:为加快推进江西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预防和惩戒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引导和激励社会救助守信行为,近日,江西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10种情形纳入失信行为

  《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以及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部门和乡镇(街道办)工作职责。

  《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根据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三)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省、市、县三级依照权限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将推送至信用平台网站公示

  《办法》明确,对于守信行为对象,视情给予激励。从优从快办理基本生活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定期限的政策延退;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办法》要求,市级民政部门要将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