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江新闻网

  九江新闻网讯(记者赵岑雨)德安两位男子,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购买剧毒化学物质“氰化钠”,并用于提炼黄金。日前,德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周某、张某均为德安本地人,个体经营户。2013年至2014年间,周某在没有取得买卖氰化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多次以每吨1.5万元左右的价格从河北省一个叫范志强的男子处购买氰化钠。每次均由范志强亲自将数吨氰化钠用大货车,从河北省运至德安县聂桥集镇,再由周某带路,将氰化钠送至位于德安县磨溪乡宝泉村易家湾的金矿洗矿区。

  该洗矿区的负责人张某,则以每吨1.8万元左右的价格私自从周某手中购买氰化钠。据调查,张某自己没有使用危险物质的资质,也明知周某没有买卖危险物质的资质。张某将购买来的氰化钠全部倒入洗金池用于提炼黄金。

  经查,范志强向周某销售氰化钠共计10余吨,全部销至易家湾金矿洗矿区供张某用于洗金。该矿区堆土及洗金池土壤经检测氰化物含量未到达检出限值。

  2017年2月21日,经周边群众反映,张某主动到德安县公安局投案,随后周某到案。庭审中,张某、周某均主动认错,也承认自己明知使用氰化钠是非法的,但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想多赚些钱。”

  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系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购买的氰化钠饵料系用于矿山生产,没有发生社会危害后果,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张某主动投案,可从轻和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