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讯 借钱不还,东躲西藏、转移名下财产就能躲掉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吗?1月5日,万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春、饶某云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这是万年县法院审理、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5年3月13日,万年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蒋某春、饶某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王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蒋某春、饶某云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院执行判决、裁定期间,二被告人将名下的一辆一汽大众捷达牌小轿车、一辆上海大众朗逸牌小轿车分别变卖,后又变卖一台石材机台。二被告人还于2015年7月3日在南京乘坐深航航班飞往吉林长春,2015年7月15日自江西鹰潭市乘火车到四川省成都市、乐山大佛等景点旅游。2015年12月15 日,被告人蒋某春被该院送至万年县拘留所予以司法拘留,后二被告人偿还了王某10000元,此后未支付任何还款。

  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蒋某春、饶某云藏匿于福建省打工,均有收入来源。二人名下的两辆轿车均用于日常驾驶。为躲避王某,二人多次变更手机号,又不主动联系王某和法院工作人员,长期藏匿在外,拒不申报财产。

  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偿还被害人王某欠款50000元,被害人王某对二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长期共同在外躲避债务,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法官表示,今后该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绝不手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起诉,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高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