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库管员和柜员的职务便利,江西省上饶银行员工黄燕侵占银行资金用于网上赌博,最终亏损549万元,拆东墙补西墙仍无力偿还后,黄燕向公安机关自首。

  1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案件二审结果,决定驳回黄燕上诉,维持原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黄燕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01.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侵占银行资金 网上赌博巨亏549万元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上饶银行职员,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由铅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黄燕担任上饶银行铅山支行库管员职务,利用其对支行库存现金的管理、对柜员现金的调剂、对尾箱进行调拨的职务便利,多次从自己管理的99号尾箱对应的钱箱中直接盗走现金,存到自己名下银行卡上。截止2016年8月8日,黄燕共从自己管理的钱箱中盗走现金导致上饶银行铅山支行损失540万元。

  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10月5日,黄燕担任上饶银行铅山支行综合柜员职务,利用其具有现金及非现金交易权限、存款权限的职务便利,通过签入04号尾箱向其自己和其母亲账户上虚假存入资金。再用上饶银行手机银行软件将虚存的资金跨行转账到自己的工行卡和建行卡,之后通过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网银将资金全部充值进赌博网站,用于网上赌博活动。截至2016年10月5日,黄燕通过虚假存入资金的方式导致上饶银行铅山支行损失601.75万元。

  2016年10月5日,黄燕到铅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调查发现,从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黄燕向赌博网站共转入资金为998.89万元,此期间从赌博网站转出金额为449.66万元,亏损金额为549.23万元。

  一审获刑8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上饶银行铅山支行库管员及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以直接从其管理的钱箱中盗取现金以及虚假存入资金到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上饶银行铅山支行资金共计人民币601.75万元,数额巨大,案发后未退缴赃款,也未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饶银行铅山支行内部监管上亦存在漏洞。

  综合被告人黄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黄燕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二、对被告人黄燕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01.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黄燕不服判决,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称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职务侵占罪。此外,根据上饶银行铅山支行提供的明细表明,上诉人一直在还款,上诉人除了工资,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使得其一直投钱到赌博网站,想把钱赢回之后归还银行,虽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还款困难,但是仍然在归还,没有把钱拿去挥霍,甚至帮父亲还债,在案发前不久还在还钱,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把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审法院表示,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案发时止,上诉人黄燕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从其管理的钱箱中盗走现金以及虚假存入资金到个人账户的方式,频繁盗取银行资金用于风险极大的网络赌博,且黄燕在盗取银行资金时,通过调拨数据到其他尾箱的方式躲避银行工作人员的盘查。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燕犯罪时间长,犯罪手段隐蔽,在明知网络赌博输多赢少,其已不具备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频繁盗取银行资金用于网络赌博非法活动,其对银行资金能否归还持放任态度,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黄燕虽然存在将部分赌博赢取的资金归还银行的行为,但是不能改变其占有、侵吞银行巨额资金的犯罪事实。

  法院指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黄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量刑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