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村干部任前竟是监狱“常客”,前科累累何以7年连任?

  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不经村两委开会同意,便允许他人将渣土倾倒在集体土地上,并将应上交村委会的费用私自侵占。2018年7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从2011年开始算起,陈某当村委会主任已经7年了。但就是这样一个老资历的村主任,却是前科累累。“村两委那就是个摆设,平时有什么事还是我自己说了算!”陈某的霸道作风、明目张胆愈演愈烈。

  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虽说村干部是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但村干部的选举及一切职务行为均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议事规则、决策,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与框架,同时,各级村委会还须在乡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运行。

  事实上,这位前科累累的村主任在产生上就存在争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诚然,法律并无禁止判刑过的人担任村干部,但曾经因多次故意犯罪而“五进宫”的陈某,显然难以称得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

  可以说,评选资格审查上的疏漏,为村干部成为“村霸”提供了方便之门。这在一个层面体现当地党委与政府对于村自治组织选举程序监管缺位,使得并不符合硬性条件的“累犯”拥有掌握权力的可能。而陈某掌权后成了“土皇帝”,在当地长期一手遮天,作风霸道,村里支出个人说了算,更折射出其权力并未得到有效制约。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本质上,村干部腐败是权力与权利失衡以及民治规则失序。监督机制的失灵使得村民的社会自治权并未掌握在村民自己手里,最终让村民们被“代表”,村委会也沦为了陈某欺上瞒下、中饱私囊的工具。通过剖析陈某个案,不难发现,基层社会生态非常复杂,“土皇帝”式的村霸之所以形成,探究其根源,牵涉到基层选举沦为形式、级政府监管不力等诸多问题。

  防范与治理村霸,必须在制度上解决组织构成与权力运行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村级换届选举中,须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有文化、有思想、有道德、守法纪,能够带领广大农民、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村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人员影响基层生态。通过准入制,把那些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差、曾违法违纪的人限制在外。

  另一方面,更需要设立权力清单、权力运行程序与监督机制,加强乡村治理机制体制改革,防止基层“一把手”一人说了算。通过制度建设,还权于村民,改变目前村干部当选后利益过大,上台后权力得不到约束、为所欲为的窘境,避免村干部为恶一方的悲剧再度上演。

  来源:光明时评-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