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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郑州7月10日电(记者 韩朝阳)2018年12月,一段男子当街殴打自己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热传。10日上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视频中的“打人男子”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身份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

  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

  事后,常仁尧将录制的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常仁尧事后供称,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视频被广泛传播后,被告人常仁尧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开发布自己制作的“辩解视频”,承认“网络上传播的打人视频是自己拍摄的,自己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自己也仅占50%”。同时还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辩解。

  此前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某带来的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常仁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栾川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