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

  南城一女子的电动车违法安装晴雨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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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予以拆除。

  该女子发现后,

  在朋友圈发文并附有挑衅民警的言论,

  并附上了自己被拆除晴雨伞的电动车照片。

▲黄某辱警朋友圈截图▲黄某辱警朋友圈截图

  获悉此情后,南城县公安局立即对该辱警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涉事女子黄某依法传唤。经询问,黄某对在朋友圈侮辱警察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南城公安提示广大市民: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广大网民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辱骂警察、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早在7月1日,

  早在7月1日,

  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就发布了

  关于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雨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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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治摩托车、电动车

  非法安装遮阳雨棚的通告

  针对我县群众反映强烈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雨蓬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至目前为止,因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雨蓬发生死亡事故5起,伤人事故760起,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所有非法安装遮阳雨蓬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请自行拆除到位。7月1日起,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将上路开展集中整治,对未拆除遮阳雨蓬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雨篷规定:对未拆除遮阳雨蓬的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依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四、从即日起,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和维修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雨蓬,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予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五、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拆除遮阳雨篷,不要安装遮阳雨篷,配合公安机关拆除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1日

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等配件

  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等配件

  其实非常危险!速看科普!

  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的危害性

  一、由于遮阳伞面积较大,遇到拐弯、刮风或者路面湿滑时,车身就容易发生剧烈的摆动,容易发生侧翻,引发交通事故。

  二、加装遮阳伞,车体面积也就扩大,增加了车与车之间的碰擦事故的发生率,所以也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

  三、驾驶员视角受到限制,扩大视觉盲区范围,造成遮挡视线、风阻系数增加的问题,同时会给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带来很大的干扰。

  四、影响了电动自行车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不利驾驶快速避险。

  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限制了驾驶人跳车脱险的空间,增加了伤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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