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江西有对夫妻
丈夫张宇(化名)与妻子王露(化名)
结婚多年
有一个尚在读小学的孩子
婚后
张宇感觉王露对其日益冷淡
但为了小孩
双方一直保持默契
未提离婚二字
王露自驾小车途中与他人
通话的多份录音后
怒不可遏
一纸诉状将王露起诉至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要求与王露离婚
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费5万元
称其有录音为证
证实王露婚内出轨
开车途中经常与一名男子煲电话粥
说话口气亲昵
称对方为“老公”
所谈内容更是如情侣般打情骂俏
双方围绕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展开了辩论
所驾车辆的车载行车仪
证实该行车仪并未有
张宇所称的录音功能
且录音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
审理结果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宇不能证明其所取得录音证据系合法取得,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并不予支持张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宪法保护
窃听窃录的证据
法院将不予采纳
不仅如此
窃听窃录属违法行为
可能遭受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听、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