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丰和名城幼儿园发生一起煤气泄漏事件,造成5名实习幼师身亡。后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蔡某国有期徒刑6年6个月。蔡某国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9月10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国作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于2018年8月23日接收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基础教育部派遣的季某、张某、蔡某、李某(4人均未满18周岁)、邓某为其幼儿园的女实习老师。

  2018年8月24日,蔡某国为该5名女实习老师承租了一储藏单间作为宿舍。2018年10月,蔡某国自行为该5名实习老师安装燃气热水器,将液化石油气罐(俗称“煤气罐”)连接至燃气热水器,没有按安全使用规范安装燃气废气排烟管,并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15日晚至2018年11月16日凌晨,5名女实习老师使用未按规定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5人全部身亡。经鉴定,5人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进贤县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国过失致5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蔡某国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蔡某国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201148元。

  一审宣判后,蔡某国认为该案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且对其量刑畸重。他的辩护人还提出,应认定蔡某国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南昌中院认为,蔡某国没有按照安全使用规范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设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与5名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蔡某国及其辩护人的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蔡某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蔡某国过失致5人死亡,原审法院根据蔡卫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法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6年6个月,并不畸重。

  南昌中院认为,蔡某国过失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蔡某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南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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