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炸了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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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

  一名醉酒男子来到抚州乐安县东家岭加油站,

  两次掏出加油枪

  并扬言要炸了加油站。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当天晚上该男子走进加油站不久后,

  就掏出打火机,想要点一根烟。

  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后,

  立即上前劝阻他不要在站内吸烟。

  但该男子态度却十分恶劣,

  对工作人员的劝诫置之不理并口出狂言。

  无奈之下,只好报警。

  随后,

  民警赶到现场,

  该男子依旧撒酒疯,

  不肯配合警察调查、也不肯上车。

  也许是酒精上头,

  民警将该男子带上警车后,

  他还继续“闹腾”

  不但将车子里后视镜给掰坏了,

  还在警车上抢方向盘,

  导致一名民警及辅警受伤。

  经调查了解,

  该男子姓陈,酒后跟朋友发生口角,

  心情郁闷来到加油站闹事。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

  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再次提醒大家

  别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或者没事挑事

  否则……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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