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全国上下对新型冠状病毒阻击战关键时期,面对疫情严峻形势,许多工作人员不畏艰辛坚守在防疫前线,绝大群众都自觉待在家里,但是仍有极少数人员不顾疫情形势肆意出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案件一

  2月5日,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彭某某驾车至中原村路口防疫检测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及登记,不顾工作人员安危强行驾车冲卡,辱骂工作人员并将工作人员打伤。

  接到报警后,信江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民警江权修立即赶到现场,并对违法嫌疑人彭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在口头传唤中,彭某某不但不听民警劝阻,还拿出一把裁剪手工刀挥舞叫嚣:“谁是负责人?哪个敢过来?”面对此情形,民警江权修果断敏捷出手,凭借扎实的警务技能,一把抓住彭某某拿刀的手将其摔倒在地,在现场其他工作人员的合力下将其控制并迅速带离现场。

  彭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20天。

  案件二

  2月5日下午4时许,信江公安分局夏埠派出所接到娄家社区防疫情卡点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在现场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请求支援。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章洪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当事人王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调查询问,王某系本地人,当天下午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未戴口罩就出了家门,在小区门口时,因心情不好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与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发生纠纷。

  事后,王某对自己给政府增添的麻烦后悔不已,并写下悔过书,希望得到公安机关的谅解和宽大处理。

  民警向家属核实情况后,王某外出确为事出有因,鉴于其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最后给予王某警告处理。

  鹰潭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近期以来,全市各级党政组织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大力开展联防联控,打响了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清除传染病毒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五、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故意滋扰,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毁坏公私财物的;

  六、返鹰、入鹰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七、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

  八、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捏造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非法捕杀、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

  十五、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十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七、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鹰潭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来源:信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