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西疫情动态

  来源:信丰公安

  2月21日,信丰公安发布重要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然而,大阿一房东却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被警方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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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日

  信丰县公安局大阿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摸排时

  发现辖区一房主朱某妹将自家房子

  二楼和三楼出租给了袁某海

  等19名湖南籍来到大阿务工的人员

  经了解

  袁某海等19人

  于2020年2月19日从湖南邵阳市自驾来到大阿镇

  当晚便入住了朱某妹的出租屋

  直至被大阿派出所民警摸排发现

  在掌握相关情况后

  大阿派出所民警依法将朱某妹传唤至派出所开展调查

  同时责令袁某海等19人到大阿派出所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进一步排查是否有来自重点疫区或有密切接触人员

  现查明

  袁某海等19人当晚来到大阿后

  虽然派出代表前往大阿村委会进行了登记报备

  但是朱某妹作为出租房房东

  未严格履行出租房屋报备责任

  未如实登记袁某海等19人的身份信息

  同时也没有签订租房合同

  没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进行登记备案

  目前大阿派出所已对违法行为人朱某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并责令房东朱某妹以及袁某海等19人

  立即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

  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要求房东朱某妹做到对外来人口

  不瞒报、不漏登

  并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均需做好自我防护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

  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真的很重要

  今天,小编请大家再回顾一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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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报送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相关信息;对少数本人确无法使用申报系统报送的,可填写相应纸质表报当地村(居)委会社区干部代为申报;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一)通过“赣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提供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简称“e申报”)进行填报。

  (二)填报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个人资料,以及出租房屋地址等信息。     

  三、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附:赣州市流动人口e申报系统二维码

  具体怎么申报

  请点击下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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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相应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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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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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群众要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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