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出售口罩为名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

  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并当庭宣判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尧某犯

  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01

  案发由头

  经查,2020年1月25日,被告尧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原告邓某富需要购买大量口罩,便假装自己有口罩可以出卖。尧某通过晒图、发视频等方式骗取邓某富的信任,双方在微信上就买卖口罩事宜进行沟通。

  02

  案件过程

  被害人邓某富连续向被告人尧某购买口罩4次,其中三次从支付宝打款,一次从微信打款,合计支付口罩款35100元。被告人尧某从超市购买少许口罩,向被害人邓某富发货三次。

  其中,第一次寄出三盒口罩,快递将要到收货地时,尧某打电话给快递公司,撤回了包裹。另三次每次仅寄出一只口罩,同样是快到收货地时撤回包裹。邓某富未收到口罩,共被骗人民币351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尧某曾因儿子生病就医,想要寻找广州名医看诊。为此,在网上认识被害人邓某富,而邓某富当时称可以联系到名医但需8000元挂号费,尧某认为邓某富要价过高、坑其钱财而心生怨恨,由此起了虚假售卖口罩骗其钱财的念头。

  03

  法院判决

  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尧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04

  法官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突发,这让口罩一时间成为了“抢手货”。一些不法之徒打着售卖口罩的幌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对此,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谨慎对待微信群、朋友圈里发布的售卖口罩信息,应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疫情防控物品。

  来源:临川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