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黎川县刘金根、刘国明等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宣判。

  主犯刘金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5名参加者被判处二年零七个月至九年零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