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抚州市崇仁县公安局多警联动,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案,抓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8名。

  近期,崇仁县公安局接事主报警称: 在县城某居民住宅楼内,有人准备将报警人的越南籍女朋友带往乡下相亲,希望公安机关介入制止。 接报后,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 发现该楼内有3名越南籍人员,其中2名女子。民警遂将3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崇仁县巴山镇村民刘某孙(男,54岁,崇仁县人,媒人)以3000元的价格请崇仁县居民刘某春(男,58岁,崇仁县人)、 邱某某(男,55岁,崇仁县人,系刘某春妹夫)开车去广西南宁接人。

  2020年5月9日,刘某春驾驶其汽车和刘某孙、邱某某及越南籍女子甲(36岁,会说普通话,2013年6月嫁至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前往广西南宁,于5月13日凌晨1时许将非法入境的3名越南籍女子乙(27岁,无签证)、 越南籍女子丙(22岁,无签证,该女子于2020年5月20日经媒人介绍给了巴山镇某村村民)、 越南籍男子丁(30岁,无签证)接回崇仁县。由刘某孙联系崇仁县县城某宾馆老板陈某某(男,65岁,崇仁县人),安排将其入住在该宾馆。

  随后,刘某孙及越南女子甲、女子乙、女子丙、男子丁共5人一直住在该宾馆。5月19日,邱某某在县城内另外联系了住处, 4名越南籍人员随后搬至崇仁县南环路某民房住宿,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其间,崇仁县公安局在县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对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同时,按疫情防控规定,将违法嫌疑人陈某某、越南籍女子甲、女子乙、女子丙、男子丁以及刘某孙、邱某某、刘某春、杨某(越南籍女子丙的“丈夫”)送至崇仁县医学隔离观察点实施医学隔离观察14日。

  以上违法犯罪嫌疑人结束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后,公安机关依法分别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未经公安许可,私自开设旅馆并为旅客提供住宿,由治安大队立案调查,6月2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县公安局6月28日分别对刘某孙、邱某某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0元;

  对刘某春协助他人非法入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0元;

  6月10日对越南女甲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0元,对非法入境的越南女乙、越南女丙拘留审查三十日。

  另外,越南籍男子丁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6月22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崇仁县公安局官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