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被告人赵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4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赵某福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被害人吴某清家附近停留,趁被害人吴某红出门没有锁好门,且发现其家中无灯推断无人在家后,从大门开门进入该房屋内进行翻找,偷到了两只口罩、两个铁片扳手及一副手套,后被回家的吴某红发现。赵某福趁吴某红外出喊人时,从三楼阳台逃窜至与房屋相邻的毛坯房内的楼梯底下躲藏,被被害人及当地村民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参考公诉机关与事实、法律相符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赵某福虽在本次盗窃中只盗窃了较少数额的他人财物,包括两只口罩、两个铁片扳手及一副手套。但其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且经法院调查,被告人赵某福有多次犯盗窃罪前科,且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赵某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吴某红发现,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小编的话

  盗窃犯罪是当代社会经常发生的案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盗窃两只口罩、两个铁片扳手及一副手套,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很多人看到这个案子或许会心生疑惑,认为这是盗以小财处以大刑。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的标准并不是单纯数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盗窃罪其他规定情况和具体量刑情节。  

  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他人财物勿侵犯,自己财物要守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合法途径努力工作,才是适宜的生存之道。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