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把车子抵押给他,

  这辆车还是我的名字,

  为什么我开走自己的车,

  你们却要抓我去坐牢?”

  最近,吉安市青原区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男子颜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别人后又偷偷开走,最终犯下大错,深陷牢狱之灾。

  2020年6月,颜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借款3万元,并将名下的别克牌小轿车质押给吴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签订了汽车抵押借贷协议。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颜某不仅没有如期归还借款,还偷偷使用留存的备用钥匙在半夜将质押的车辆开走。吴某发现车辆被盗,多次联系颜某未果后向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警大队报警。

  在讯问过程中颜某拒不认罪,并辩称:这辆车是我的,有合法手续,我开自己的车不算盗窃。至于把车开走的理由,颜某称,“这车3万元钱就抵给别人,太亏了。我开回来,自己赚了钱以后再还回去。”

  经过民警的普法引导,颜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因涉嫌盗窃罪,颜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独有偶

  吉州区也有一位车主

  因“偷”自己车被抓了

  近日,吉州公安分局高铁新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辆停在吉安西站运管扣押车停放点的扣押车被盗了。

  被扣押的车怎么就突然不见了呢?民警经分析研判、走访查实,发现开走该车的不是别人,正是车主肖某。原来,肖某被告知扣押的车辆要交一万元的罚款,竟抱着侥幸心理,在当天下午偷偷地来到扣押车停放点,将被锁的轮胎卸下,换上了备胎后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移送起诉。

  偷自己的车

  也构成盗窃罪了?

  警察蜀黍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释法小课堂

  为什么偷自己的车还算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青原区的颜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质押给吴某,吴某基于质押权而对涉案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颜某车辆此时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颜某在还清车辆质押款之前不再对车辆享有合法占有权。颜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吉州区的肖某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但是该车辆已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车辆状态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占有,对肖某而言,该车辆系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肖某采用盗窃的方式取得该车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青原公安、吉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