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身无分文,竟起意抡铁锤砸取款机盗窃。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4月10日晚,朱某某在贵溪市交通路四平家电附近某银行内,用自带的大铁锤趁周围没人时,砸自动取款机,欲盗窃取款机内现金。朱某某在作案时,被砸的取款机内共有现金17.23万元。同时,朱某某在作案时触动了银行内的报警装置,报警声音使得朱某某逃离现场。后朱某某仍在贵溪市区广场周围伺机砸取款机实施盗窃,但在沿河路下坡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自动取款机损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贵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