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上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自诉人邵某斌、吴某军、倪某控诉原审被告人陈光平犯诽谤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4月16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光平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陈光平不服,提出上诉。

  景德镇中院于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审理前,三自诉人书面申请不进行庭审直播。鉴于直播可能损害其他公民名誉,法院依法决定不进行庭审直播。庭审期间,陈光平当庭拒绝其委托的辩护人辩护,导致休庭。休庭期间,陈光平另行委托了辩护人,但在第二次开庭前,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也不需要指派辩护。9月1日,该案依法恢复庭审,陈光平自行辩护。

  二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全部卷宗,充分听取了陈光平、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同时,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果。

  景德镇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光平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利用多个自媒体持续发布三十篇贴文,捏造邵某斌、吴某军、倪某“警黑勾结,罗织罪名构陷无辜,炮制一起典型刑事假案,使石某香等人陷于牢狱之灾”,并污蔑邵某斌、吴某军为“黑警”以及三自诉人为“罪犯”“抢劫犯”“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上述信息被点击、浏览累计达67万余次,造成三自诉人名誉严重损害,情节严重,陈光平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鉴于陈光平二审期间,仍不认罪、悔罪,且当庭再次贬损三自诉人,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