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自2011年2月25日入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但仍有人以身试法,醉酒驾车,

  还有人教唆醉酒的人驾驶。

  近日,永修县公安局办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只喝酒的驾驶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喻某崽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2日,在永修县吴城镇永吴公路李家村路段发生一起由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吴城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开展救援的同时,提取了该案涉案人员邹某荣,喻某崽人体血液样本并送往指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乙醇含量鉴定,结果显示:邹某荣人体乙醇含量为142.45mg/100ml,喻某崽人体乙醇含量为153.93mg/100ml,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随着调查进一步深入,民警发现这起危险驾驶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民警在对本案的证人进行外围调查后,对本案犯罪嫌疑人邹某荣进行了讯问,邹某荣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供述,当天驾车来吴城不是其本意,是乘坐人喻某崽在己明知他己醉酒的情况下,仍教唆、指使他驾驶机动车来吴城,在路上他自身因不胜酒力驾驶不慎发生了这起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办案民警遂对本案另一名涉案人员喻某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已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公安提醒:

  司法实践中,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来源:永修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