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邓某某犯

  上诉一案作出二审裁定

  驳回邓某某上诉理由

  维持原审判决

  即以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6年8月份左右

  邓某某与邹某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出资在南昌市经营某KTV,雇用年轻女性为陪侍人员,为客人提供陪酒陪唱等有偿服务;

  聘用黄某等人(均已判刑)分别任副总、营销部总监、资源部总监、部长、队长、业务经理等,招揽客源,安排陪侍人员卖淫和淫秽表演等。

  2018年8月13日

  邓某某被变更为法定代表人。

  邓某某主观上知道邹某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淫秽表演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作为股东从中获取了利益,形成了以邹某某、燕某为纠集者,邓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出资伙同邹某某、燕某等人利用经营场地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伙同邹某某、燕某等人组织年轻女性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